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根据这一规定,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保护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类判决一经宣布,首先要将被关押的被告人立即释放。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即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也不影响被告人的立即释放,不得等待判决生效后才予以执行。这是针对无罪判决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问题所作出的特殊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无罪判决分为两种,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这两种无罪判决,人民法院都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对于免除处罚的被告人,也应恢复其人身自由,撤销非关押性质的其他强制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被告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一经宣判,就应该释放在押被告人。这主要是由于羁押被告人的理由已不复存在。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这种强制措施,目的在于被告人逃避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是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
在这种前提下,对被告人继续羁押已丧失法律根据和条件,若继续羁押就会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诉讼当事人是否上诉或抗诉,都不影响人民法院立即释放被告人。而且对被告人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的,也应依法撤销。如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该判刑罚,则再按二审判决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是为了使被告人能够及时恢复人身自由和名誉,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另外,在执行无罪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被告人的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无罪公民的名誉,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